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建更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吉成欣工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萱鎧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建更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更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萱鎧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建更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