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1號
- 原告
- 振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劉世興律師
- 被告
- 錚鑫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堅鑫
- 訴訟代理人
- 楊隆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