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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1號

原告
振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美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被告
錚鑫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堅鑫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理人
楊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7年度建字第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判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5 月29日以100 年度建上易字第74號和解確定在案,此有本院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和解筆錄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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