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1號
- 原告
- 振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劉世興律師
- 被告
- 錚鑫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堅鑫
- 訴訟代理人
- 楊隆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7年度建字第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判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5 月29日以100 年度建上易字第74號和解確定在案,此有本院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和解筆錄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