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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號

原告
謦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被告
晟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被告
歐科商業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區○○路19之13號8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五段450巷30號2
設台北市○○區○○路19之13號8樓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114巷33
弄8號
身分證統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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