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書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壹仟參佰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
    難之證明文件,並說明毀諾之原因。
三、陳報聲請人與友人合夥開冰店之時間、商號資料、合夥人資
    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及因經營不善倒閉而負債之相關證明文
    件。
四、提出聲請人所設立正群工程行之商號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
    記資料,並說明營業項目、實際營業期間及總營業額。
五、提出聲請人薪資轉帳證明及在職證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