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小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黃珮禎
- 當事人棠葳實業有限公司、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竹小字第359號 原 告 棠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零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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