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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調字第2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調字第21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為公司「廢止登記」,請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以及該公司所有股東之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以為本件之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又如相對人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有指定清算人時,請提出該清算人姓名與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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