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調字第2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調字第21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為公司「廢止登記」,請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以及該公司所有股東之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以為本件之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又如相對人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有指定清算人時,請提出該清算人姓名與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