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當事人世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40號原 告 世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96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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