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5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528號
- 原告
-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陳文環即永欣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