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77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77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鍾明達律師
- 被告
- 天竹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隆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77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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