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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33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33號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主債務人係訴外人鄭香貝、保證人麥俊棋,當時係向誠泰銀行借款新台幣150萬元,嗣誠泰銀行將債權轉讓予中華成長公司,期間已分別還款15萬元、16 萬元,但因訴外人鄭香貝判刑且就金額有爭議,故未續還款。95年中華成長公司執行系爭財產,經承辦人員告知僅須還款99萬元餘,惟又改口需還款100 多萬元,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免遭受難於補償之損害,爰請求在該訴訟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3日當庭裁定命聲請人即原告於97年11月4日中午12時內補正,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債務人異議之訴,視同未予起訴。是聲請人既未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聲請停止本院95年執字第12293號強制執行程序,核與首揭規定不符,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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