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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93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821號判決確定,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均由相對人負擔。惟本件因係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故第一審免徵訴訟費用,惟關於第二審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全額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7號損害賠償事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821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審查,業可認定該事件已告確定,並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應由相對人負擔,且經審查上開卷宗後,可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  │          0元         │ 附民免徵。                   │
├────────┼───────────┼───────────────┤
│  第二審裁判費  │     47,535元         │ 由聲請人預納                 │
│                │                      │                              │
├────────┼───────────┼───────────────┤
│    合    計    │     47,535元         │ 應由相對人負擔。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