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9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821號判決確定,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均由相對人負擔。惟本件因係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故第一審免徵訴訟費用,惟關於第二審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全額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7號損害賠償事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821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審查,業可認定該事件已告確定,並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應由相對人負擔,且經審查上開卷宗後,可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 │ 0元 │ 附民免徵。 │ ├────────┼───────────┼───────────────┤ │ 第二審裁判費 │ 47,535元 │ 由聲請人預納 │ │ │ │ │ ├────────┼───────────┼───────────────┤ │ 合 計 │ 47,535元 │ 應由相對人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