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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7號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請人
乙○○
即債務人
相對人
甲○○
即債權人
巷40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37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372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債權人之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起訴,業據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72號假扣押事件及97年度執全字第287號假扣押事件卷宗,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目前並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簡易案件)、聲請調解及非訟案件無訛,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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