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07號
- 聲請人
- 羅得綜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鑫毅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三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民國97年度裁全字第23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新臺幣84,000元為擔保金,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34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存字第344號提存書影本、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34號假扣押事件、97年度存字第344號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