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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03號

返還溢收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告
昇洲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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