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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王銘勇
  • 法定代理人
    丁○○、丙○○、之2

  • 當事人
    甲○○仁吉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之2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甲○○ 原   告 仁吉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之2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之2 被   告 戊○○ 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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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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