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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9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告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環即永欣企業社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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