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6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63號
- 原告
- 嘉纈織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陽文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稅捐稽徵處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肆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6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稅捐稽徵處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肆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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