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8號
- 原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張樹仁即福興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肆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