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即 乙○○

原告
上訴人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金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甲○○
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45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須由有上訴權之人為之,此乃當然之理;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8年5月7日送達上訴人乙○○,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自翌日起算20日之上訴期間,係於98年5月27日屆至,該日並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故本件上訴期間應於98年5月27日屆滿。而上訴人乙○○遲至98年6月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又本件上訴人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表示對於原判決不服云云,惟查該2公司並非第一審判決所列之當事人,對於一審判決並無上訴權,其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