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4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64號
- 原 告
-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子章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勳律師
- 被 告
-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坤山
- 訴訟代理人
- 陳進良
- 被 告
- 陳國堂
- 被 告
- 昇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炫
- 被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訴訟代理人
- 何依娜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清償債務」記載,應更正為「異議之訴」;另主文第二項關於「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