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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97號

原告
乙○○
原告
5巷1
被告
臻達有限公司

            巷85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5弄5

            巷8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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