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菳鑫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珒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30弄7號2樓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5日通知上訴人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前開通知於97年8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