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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請人
寶興金屬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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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簡瑞斌        │華南商業銀行新豐│96年10月30日│14,6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2 │林雪嬌        │華南商業銀行新豐│96年11月10日│100,000元           │F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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