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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李珮瑜

  • 當事人
    晨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8號聲 請 人 晨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朱苑禎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群雅電子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6年9月20日 │15,750元 │AB0000000 │ │ │ │限公司張武雄 │北新竹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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