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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汪銘欽

  • 當事人
    豐業紙器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89號聲 請 人 豐業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一0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一0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淑瑜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8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徐朋清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年5月31日 │16,440元 │AO0000000 │ │ │ │ │香山分行 │ │ │ │ │ ├──┼───────┼────────┼──────┼──────────┼───────────┼────┤ │002 │亞太國際電機股│上海儲蓄商業銀行│97年4月22日 │8,886元 │SC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鈴木│新竹分行 │ │ │ │ │ │ │增雄 │ │ │ │ │ │ ├──┼───────┼────────┼──────┼──────────┼───────────┼────┤ │003 │台灣耶馬都惠須│台灣土地銀行新工│97年5月31日 │34,860元 │EI0000000 │ │ │ │龍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 │ │ │ │ │ │越智義博 │ │ │ │ │ │ ├──┼───────┼────────┼──────┼──────────┼───────────┼────┤ │004 │普生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7年6月30日 │32,561元 │CSA0000000 │ │ │ │司李源鐘 │竹科竹村分行 │ │ │ │ │ ├──┼───────┼────────┼──────┼──────────┼───────────┼────┤ │005 │朝陽電裝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竹│97年5月12日 │113,156元 │VC0000000 │ │ │ │限公司陳火木 │分行 │ │ │ │ │ ├──┼───────┼────────┼──────┼──────────┼───────────┼────┤ │006 │乙燦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竹│97年6月30日 │8,693元 │VC0000000 │ │ │ │司黃燕輝 │分行 │ │ │ │ │ ├──┼───────┼────────┼──────┼──────────┼───────────┼────┤ │007 │厚美德生物科技│玉山商業銀行光華│97年6月30日 │24,980元 │AL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翟│分行 │ │ │ │ │ │ │永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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