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謝永昌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與債務人弘揚科技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69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弘揚科技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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