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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3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370號

債權人
德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印勤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請求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抑或新台幣貳萬元?

二、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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