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560號債 權 人 政緯企業社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敘明是獨資或是合夥,若為獨資,請債權人更正。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