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560號債 權 人 政緯企業社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46號12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