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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9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970號

債權人
弘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銓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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