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0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億舜來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霞
聲請人因失竊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04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5月30日 │32,59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2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4月30日 │11,08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3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4月30日 │5,12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4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4月30日 │28,09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5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4月30日 │13,41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6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5月30日 │71,41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7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5月30日 │120,52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8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5月2日 │63,48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9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4月30日 │2,80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0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4月30日 │1,53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1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4月30日 │4,50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2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4月30日 │2,10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3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1月15日 │9,28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4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1月15日 │9,62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5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2月29日 │3,00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6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3月25日 │1,70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7 │億舜來超市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1月30日 │16,000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