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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彭洪英

  • 原告
    甲○○5巷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322號聲 請 人 甲○○ 5巷1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陳進楷 ┌──────────────────────────────────────────────────────┐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32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雷雪琴 │華南商業銀行竹東│97年9月30日 │13,321元 │X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2 │張文輝 │華南商業銀行竹東│97年9月30日 │37,670元 │X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3 │佳和商行余繼增│華南商業銀行竹東│97年11月21日│119,200元 │X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4 │佳和商行余繼增│華南商業銀行竹東│97年10月24日│96,500元 │X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5 │陳范鵬 │華南商業銀行竹東│97年9月1日 │65,815元 │X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6 │順興百貨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竹東│97年9月30日 │59,956元 │XB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 │007 │寶禾百貨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竹東│97年9月5日 │89,130元 │EN0000000 │ │ │ │司陳彭保雲 │分行 │ │ │ │ │ ├──┼───────┼────────┼──────┼──────────┼───────────┼────┤ │008 │葉添福 │彰化商業銀行竹東│97年9月30日 │14,900元 │CN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9 │温惠蘭 │彰化商業銀行竹東│97年9月30日 │15,590元 │EN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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