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87號聲 請 人 甲○○ 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釋明發票人為「廣豊企業社」或「廣豐企業社」,如為廣豐企業社請一併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陳進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