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3號債 權 人 甲○○ 丙○○ 上債權人等與相對人翔耀企業社、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丙○○補正聲請狀尾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書 記 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