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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0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036號

債權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具狀更正請求之金額(與聲請狀中所載訴訟標的金額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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