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債 權 人 玄通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所請求支票之提示日各為何?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