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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

債權人
甲○○○○ ○○○○ ○○○○○○○(英屬安奎拉島商宏時有限公司)
債權人
ion
債權人
rit
法定代理人
乙○○○○○○○

            ion

            rit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公司具權利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是否業經我國認許。

②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 ○○○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名。

③請指定位於我國境內之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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