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
- 債權人
- 甲○○○○ ○○○○ ○○○○○○○(英屬安奎拉島商宏時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ion
- 債權人
- rit
- 法定代理人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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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公司具權利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是否業經我國認許。
②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 ○○○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名。
③請指定位於我國境內之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