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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

債權人
亞泰半導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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