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725號債 權 人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即滯納金)之依據。 二、請釋明請求新台幣貳拾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之計算式為何?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