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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7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725號

債權人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即滯納金)之依據。

二、請釋明請求新台幣貳拾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之計算式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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