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9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益固鋼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貳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199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96年6月4日 │100,000元 │100,000元 │97年1月30日 │97年1月31日 │NO-010803 │6 │ │ ├──┼───────┼───────┼────────┼──────┼──────────┼───────┼───┼───┤ │002 │96年6月4日 │100,000元 │100,000元 │97年2月30日 │97年3月1日 │NO-010804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