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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1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10號

聲請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釋明本票原本所載付款地金彤彩衣服飾精品名店之地址為何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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