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10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釋明本票原本所載付款地金彤彩衣服飾精品名店之地址為何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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