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聲字第12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巷5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9日所為 之97年度促字第9538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附表欄中關於「附表編號2之到期日自民國97年8月 22日~96年2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2之到期日 自民國97年8月22日~98年2月20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