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聲字第12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巷5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9日所為之97年度促字第9538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附表欄中關於「附表編號2之到期日自民國97年8月22日~96年2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2之到期日自民國97年8月22日~9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