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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聲字第12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巷5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9日所為之97年度促字第9538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附表欄中關於「附表編號2之到期日自民國97年8月22日~96年2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2之到期日自民國97年8月22日~9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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