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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 被告
    昊瀚企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聲字第2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昊瀚企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昊翰企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昊浩瀚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昊瀚企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昊瀚企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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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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