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聲字第2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昊瀚企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昊翰企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昊浩瀚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昊瀚企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昊瀚企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