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 被告昊瀚企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聲字第2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昊瀚企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昊翰企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昊浩瀚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昊瀚企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昊瀚企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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