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執破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 破產管理人
- 彭亭燕律師
- 債權人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渣打國際商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合作金庫銀行)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代 理 人 鍾燿聰代 理 人 溫孝忠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陳明謙代 理 人 劉浩勇代 理 人 黃愉程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黃愉程代 理 人 劉浩勇代 理 人 陳明謙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代 理 人 侯名行代 理 人 洪志謀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華南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代 理 人 鍾燿聰代 理 人 溫孝忠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復華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代 理 人 侯名行代 理 人 洪志謀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張哲豪代 理 人 吳俊輝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代 理 人 郭景超債 權 人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代 理 人 王榮明複代理人 郭永山代 理 人 王榮明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代 理 人 田志傑債 權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法定代理人 詹宗哲訴訟代理人 王謹韻訴訟代理人 李源智債 權 人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橫山理代 理 人 王俊傑債 權 人 連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信雄
上聲請人因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並公告分
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按破產法第139條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二、本件破產財團財產,經變價後總金額含利息為新台幣(下同)113,010,791元,扣除財團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後,餘款110,738,058元,除部分應由質權人優先受償以及優先分配予優先債權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外,其餘全數分配予普通債權人,此有破產管理人提出如附件之分配表可查。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本件破產管理人提出之分配表自應予以認可並公告之。
四、依破產法第13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