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執破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 破產管理人
- 彭亭燕律師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代理人
- 王榮明
- 複代理人
- 郭永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