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2號原 告 聯順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縣大園鄉○○村○○路74號,有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 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