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兼訴訟代理 甲○
- 即被告
- 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瀚廷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建字第2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99年5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1日所為97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於99年6月29日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9年7月2日發函通知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上訴費13,380元,而上訴人已於99年7月8日收受該通知,又於99年7月23日再次發函通知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上訴費13,380元,而上訴人已於99年7月28日收受該通知,均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難謂合法,無從予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