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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王銘勇
  • 法定代理人
    翁睿杰

  • 原告
    鼎鹿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2號上訴人即 原   告 鼎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睿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博多建設有限公司因97年度建字第3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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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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