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2號上訴人即 原 告 鼎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睿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博多建設有限公司因97年度建字第3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