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方鴻愷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歷昌鋼鐵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參加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號參 加 人 振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劉世興律師 林永祥律師 原告歷昌鋼鐵有限公司與被告錚鑫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97年度建字第7號),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 查本件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命參加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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